然后,法庭开始走开庭程序。
原告介绍,被告以及代理人介绍。
接着,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张伟老神自在坐在下面看着银龙鱼代理律师陈述情况。
银龙鱼代理律师:“大约二十几天前,我袋里公司参股公司欢购一家……”
这些都是中规中矩的东西,如实回答就行了。陈述缓解的话过程很慢,大概半个小时才结束。
审判长提问。
代理律师回答。
审判长提问。
邦吉代理律师回答。
陈述完成后,接下来到了辩论环节。
中华的打官司和港片看到不太一样,虽然开庭包含了法庭辩论环节,但法庭辩论和辩论赛并不相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每查明一个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每一个事实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旧。
所以,过分使用辩论技巧,或者反驳对方所陈述的一切,都无助于胜诉,一场成功的法庭辩论,关键在于清楚阐述己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于从证据和法律上充分论证己方主张,让法官采信你的主张,才是庭审的胜利。
邦吉代理律师道:“根据我所知,我代理公司邦吉在去年九月十二号和银龙鱼共同注册成立欢购一家公司,各持百分之五十股份,邦吉前段时间为了公司发展,引进路易达孚、嘉吉和ADM等公司产品,事先通知银龙鱼未果,便交给欢购一家管理层决议,最终通过了产品进入销售渠道环节,并未存在任何违规。”
这个就有点臭不要脸了。
要是提前通知银龙鱼会不知道?
不过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并不知晓情况,看向原告律师,“原告有什么解释?”
张伟笑而不语,证据他都提供了,断没有失败的可能性。
果然,银龙鱼代理律师拿了一份厚厚的文件,道:“这里是银龙鱼负责和邦吉联系的几个电话通话记录、邮箱文件以及各个短信记录,里面很清晰表示出,邦吉并没和我方联系过。”
证据呈上去。
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审核。
资料有点多,看起来也比较慢。
周围邦吉旁听的人有点傻了!真的有点傻了,他们没想到银龙鱼竟然把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甚至是邮件往来都拿出来当证据。
照理说,谁会想到通话记录当证据啊?
邦吉方面原本就是奔着这个目的来的,我说我通知你了,你说没有通知,那么大家扯皮,扯到最后不了了之。
因为这种事情说不好,谁知道是不是当面通知,还是电话通知什么?
然而现在银龙鱼方面拿出各种通话、短信以及邮件往来的证据,表明确实没有通知过,你再说当面通知审判长和审判员会信吗?
这边刚刚说完,银龙鱼代理律师又道:“我这里还有一份欢购一家决策路易达孚、嘉吉和ADM产品进入销售环节的会议报告,里面很清楚记录了当天会议内容,表明邦吉只是自圆其说通知了银龙鱼,实际上是违规操作……”
第二个证据了。
紧接着,银龙鱼代理律师又把第三个证据拿出来,“这些是路易达孚、嘉吉和ADM产品放在欢购一家销售渠道的图片,照片上有相机的拍摄时间,另外,我们还准备了一盘摄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贵司章程行使股东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否则给其他股东和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所定价额的……”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致使公司收到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银龙鱼代理律师一边举证的同时,一边说着各项法律。
而邦吉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但是他们证据不足啊,渐渐处在了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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